畜牧法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12-1條
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 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