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 79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配合飼料工廠之廠房建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二、工廠廠區周圍應有隔離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 柏油或為水泥路面。

三、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及添加物 (劑) 倉庫應有適當之區分。倉庫庫內 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

四、倉庫之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庫存量之需要。儲存易於變質之添 加物 (劑) 並應設有空氣調節及乾燥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