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成分如下:

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 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

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 質之含量。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 檢驗登記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