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製造、輸入及輸出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 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