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累計斷訊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 ,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 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測試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