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魷釣漁船自出港後,應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我國籍運搬船應至少每
二小時回報一次船位。
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前項申請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得依前項規定
申請繼續關機。
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
,始得出港。
漁船船上,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
業機構。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
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
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
前項通報,魷釣漁船應每小時回報一次;我國籍運搬船應每二小時回報一
次。
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
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漁船船位回報器累計斷訊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
,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
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測試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