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4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前項申請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得依前項規定 申請繼續關機。

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 ,始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