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魷釣漁船自出港後,應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我國籍運搬船應至少每 二小時回報一次船位。

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