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9條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 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累積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 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 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測試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