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8條
秋刀魚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 回報及填寫。

前項漁撈日誌,經營者應於秋刀魚漁船進港後,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繳 交:

一、國內港口:三日內。

二、國外港口:六十日內。

第19條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 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時,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累積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 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 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測試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第20條
秋刀魚漁船意外捕獲鮭鱒魚、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 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記載釋放 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第21條
秋刀魚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 量記載於漁撈日誌。

第22條
秋刀魚漁船意外捕獲鯊魚,其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鰭自然連 附於鯊魚身,並應於漁撈日誌記載捕獲數量。

第23條
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提報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予更正。

第24條
秋刀魚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 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 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