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
四百五十元。
三、經營者應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
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
,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四日
。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勞務契約,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辦理;其範本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