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6條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 四百五十元。

三、經營者應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 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 ,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四日 。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勞務契約,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辦理;其範本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