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5條
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與該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經營者應與仲介機構 簽訂委託契約;仲介機構應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服務契約。

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仲介機構應與外國 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且仲介機構仍應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服務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