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4條
非我國籍船員受僱期間發生權利或義務之糾紛時,得請求直轄市、縣(市 )政府邀集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及有關單位協助之。

海岸巡防機關或岸上安置場所管理單位接獲非我國籍船員申訴案件,除為 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轉送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邀集仲 介機構、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相關團體進行協調;無法解決者,送主 管機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