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3條
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時,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或委託人員就前條第三項事項之訪查,僱用非我國籍船 員之漁船在國外時,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人員之訪查,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訪查之漁船船長及船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協助經授權之訪查員迅速且安全登船或至非我國籍船員停留岸上安置 場所訪查。

二、配合訪查員之檢查及詢問,包括配合提供船員名冊、船員旅行身分證 件、船員證及任何相關文件。

三、不得攻擊、抵抗、恐嚇、干擾、不適當之阻撓或延遲訪查員履行其訪 查任務。

四、提供訪查員在漁船上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與設備。

五、協助訪查員安全離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