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2條
非我國籍船員於我國境內脫逃者,主管機關得自非我國籍船員脫逃之日起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按脫逃人數不受理該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案件 ,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不受理期間,不因漁船經營者變更而中斷。

因受僱之非我國籍船員脫逃致發生跨國境人口販運或船員被凌虐、毆打等 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被害人保護辦法規定 ,於業務執掌範圍內,協助內政部移民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