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0條
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 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

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逾許可期限者,經 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