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7條
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 漁船進港時或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前,檢附安置計畫書,送漁船 進港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安置計畫書應載明安置場所、預訂期間及船員名冊。

前項安置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當地海岸巡防、警察、 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 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安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二、非我國籍船員之防疫事項。

三、非我國籍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四、非我國籍船員脫逃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五、其他必要事項。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