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
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
合作之漁船。
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漁業合作國港內轉載漁
獲物,且遵守該漁業合作國相關管理規範,其經營者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報漁獲物轉載明細表,並於漁獲物完成轉載一個工作日內,將漁獲
物轉載明細表送兼營運搬船經營者彙整;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七。
二、完成漁獲物卸魚並銷售十個工作日內,檢具魚市場之銷售證明文件送
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與前項經許可之捕撈漁船進行轉載之兼營運搬船,於完成港內轉載後返國
七個工作日前,其經營者應將該運搬航次之運搬總漁獲量、各捕撈漁船之
轉載明細表及預定返回國內港口卸魚時間,通報主管機關,始得於魚市場
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