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5條
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 合作之漁船。

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漁業合作國港內轉載漁 獲物,且遵守該漁業合作國相關管理規範,其經營者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報漁獲物轉載明細表,並於漁獲物完成轉載一個工作日內,將漁獲 物轉載明細表送兼營運搬船經營者彙整;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七。

二、完成漁獲物卸魚並銷售十個工作日內,檢具魚市場之銷售證明文件送 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與前項經許可之捕撈漁船進行轉載之兼營運搬船,於完成港內轉載後返國 七個工作日前,其經營者應將該運搬航次之運搬總漁獲量、各捕撈漁船之 轉載明細表及預定返回國內港口卸魚時間,通報主管機關,始得於魚市場 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