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0條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於預定轉載 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 一、附件二十二,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