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68條
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經營者應分別於港內轉載十個工作日前 或海上轉載三十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二十。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捕撈漁船從事轉載作業; 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前項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減少時,應於異動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 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