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
漁船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進入或離開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
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前,應依下列規
定通報:
一、漁船於進入或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四十八小時前,於例假日進入或離開
,應於例假日前四十八小時,由經營者或船長依下列方式之一通報:
(一)填具通報表,直接傳送至 WCPFC 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通報
表格式如附件十七。
(二)填具通報表或口頭陳述通報表應填具之內容,向漁船船籍所屬之漁
業電臺通報,經由漁業電臺向 WCPFC 秘書處通報,並副知主管機
關。
二、漁船在進入或離開東邊袋狀公海二十四小時前,應確認完成通報
WCPFC 秘書處,始得進入或離開東邊袋狀公海。
於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
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機關
;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八。
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島國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