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 ;其規格如附件十三:

一、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 忌避措施,得裝設二組驅鳥繩,或裝設一組驅鳥繩,並另採用支繩加 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之一種措施。

二、在 WCPFC 公約區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 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或夜間投繩 。

鮪延繩釣漁船在 IATT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北緯二十三度以北 、北緯二度至南緯十五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九十五度及南緯十五度至南 緯三十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八十五度之海域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 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 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其海域範圍示意圖如附件十四; 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