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4條
捕撈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 ,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第25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 作業,且以劍旗魚為主要漁獲物者,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且應完整不得分切。

漁船單一月份內之劍旗魚漁獲量,占該月份總漁獲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視為以劍旗魚為主要漁獲物。

第一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 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第26條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 附件十一。

第27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 ;其型式如附件十二。

第2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 ;其規格如附件十三:

一、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 忌避措施,得裝設二組驅鳥繩,或裝設一組驅鳥繩,並另採用支繩加 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之一種措施。

二、在 WCPFC 公約區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 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或夜間投繩 。

鮪延繩釣漁船在 IATT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北緯二十三度以北 、北緯二度至南緯十五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九十五度及南緯十五度至南 緯三十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八十五度之海域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 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 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其海域範圍示意圖如附件十四; 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