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1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 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