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5條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 ,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 CCSBT 決議情形公告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 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第16條
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未 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

第17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 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 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第18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 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其配額; 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第19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 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第20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月十五日 前向鮪魚公會申報,轉送主管機關。

第21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 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

第22條
主管機關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南方黑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方黑鮪單船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漁船未離開其作業漁區。

第23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 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