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9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 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