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8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 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其配額; 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