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7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 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 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