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65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方,派員於 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 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且俟公 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 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