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50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

二、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西班牙港。

三、烏拉圭共和國蒙特維多港。

取得太平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第一項所定港口 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51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會(以下簡稱 ICCAT)運搬船名單 之外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 少每四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第52條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 ICCAT 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 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第53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 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第54條
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 ICCAT 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 觀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 務。

於公約海域為海上轉載之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應依 ICCAT 區域觀察 員計畫,負擔區域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費用。

第55條
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經營者應分別於港內轉載十個工作日前 或海上轉載三十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 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 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前項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減少時,應於異動後三個工作日內, 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56條
前條申請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第57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於預定轉載三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一。

第58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情形。

第59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內轉載之漁獲物,如暫置於國外港內冷凍庫或貨櫃,尚 未銷售者,其再次轉載前,應依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60條
依第五十七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 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第61條
運搬船於大西洋轉載或轉載大西洋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一個工 作日內,填具 ICCAT 轉載確認書,報送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 二。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 ICCAT 轉載確認書。

第62條
鮪延繩釣漁船本船或委託運搬船或貨櫃船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經營者或 船長應於卸魚三個工作日前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預報 表格式如附件十三。

第63條
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 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三。

前項所稱完成卸魚,指一批漁獲於一定期間在同一漁港完成漁獲過磅秤重 ;漁獲採分批於不同港口卸售者,應分批依前項規定期限提交卸魚聲明書 。

第64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於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 時,應另檢附自港口國取得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

港口國未規定須申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者,應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 資訊之提單、入庫證明、發票、交易明細等漁獲流向證明文件。

第65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方,派員於 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 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且俟公 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 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第66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 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