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 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 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