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 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 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

第3條
漁船赴大西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 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大西洋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 。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

第4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 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 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 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 以南。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

第5條
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