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正濱漁港或前鎮漁港前,應於基隆港或高雄港完成航政 、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

非我國籍漁船經許可進入前項漁港者,其停泊期間,不得超過五日。

進入我國漁港之非我國籍漁船載有大陸船員者,應配合海岸巡防機關及警 察機關辦理安全檢查;經檢查無誤後,應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

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時,不得擅離暫置場所及至原漁船上協助工作; 其暫置於暫置場所期間所需相關費用,由漁船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