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應於到達港區十四日前,由漁船所有人或其
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但漁船前一個出港港口距離申請進入港口未達一千六百浬者,得於到達港
區五日前申請:
一、進港申請預報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四、漁業執照或漁撈許可文件影本。
五、進出港船員名冊(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船上職務、護照或
旅行文件編號)及幹部船員有效執業證書影本。
六、漁船之甲板兩船側及船艉相片各三張;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八英吋,
每英吋解析度為一百五十像素(pixelsper inch)以上;檔案大小低
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七、漁獲物運搬船,應另提供可清楚區分各艙間漁獲物種類及數量之漁貨
配艙圖。
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第一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文件為英文
者,免予檢附。
申請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者,漁船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取得第一項許可
文件後,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進入。
非我國籍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急危難狀況,需進入基隆港或高雄港者
,漁船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先行依商港法相關規定通報申請緊急進港,並
應於漁船進港後二十四小時內,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