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0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 卸魚或轉載。

前項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之漁獲 物,應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

前二項檢查、封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漁船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完成卸魚或轉載後二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 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僅以維修漁船為目的者,不得卸魚或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