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9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 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