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 ,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 、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 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