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應運用預警原則及以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採用可取得之最佳 科學建議,並參考國際條約、協定及養護管理措施,訂定下列事項之國家 行動計畫,並公告之:

一、海洋漁業資源之保育、管理、利用及最大可持續生產量之維持。

二、海洋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改變之因應措施。

三、遠洋漁業之永續經營目標、發展策略及計畫執行步驟。

四、漁撈能力及海洋漁業資源之衡平措施。

五、因應遠洋漁業產業結構調整,針對經營者、從業人及遠洋漁業相關業 者之輔導、補助措施。

六、遠洋漁業監督管理制度及其相關人力資源建置、訓練。

七、遠洋漁業人力資源之訓練及相關科技、設備之發展。

八、與他國及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

九、預防、制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十、其他有效管控遠洋漁業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