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6條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 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

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 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 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 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