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2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除依航政、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 及海岸巡防規定辦理外,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漁船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緊 急危難狀況,得先行通報進港。

前項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港:

一、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 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名單。

二、該船之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 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 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三、該船涉有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四、經船籍國書面請求禁止該船進港。

五、無國籍船舶。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廢止條件、卸魚通報、 卸魚區域、卸魚時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