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1條
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 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 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