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0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港:

一、經廢止漁業證照。

二、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於處分執行期間。

漁船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廢止 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前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