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抵達指定港口之漁船,主管機關應於該船進港時立即調 查,並於該船進港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間 以三十日為限。

主管機關依前項調查尚未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