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8條
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 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