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11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 口卸魚。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 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