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 年 05 月 02 日)
第6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 用資金為限。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 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