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漁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 第六十五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漁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漁會擔任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