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2條
漁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 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七條第四 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漁會編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