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人事評議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0條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 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 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 起十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