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人事評議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8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 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 管人員指定之。但主管人員不足時,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指定非主管人員擔 任或減少委員人數。

第79條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評議小組開會時,出列席人員遇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80條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 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 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 起十五日內為之。